2014-6-18 11:19:33
【文:黎德怡】
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早前宣佈於全球23個國家或地區的領事館內,接受公民申請與同性伴侶結婚。但港府卻比中國政府更保守,居然拒絕批准英國駐港領事館讓同志在本港結婚,亦未有交代拒絕原因,很可能怕讓步後,會令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倍加困難。
很多讀者更質疑英國領事館的做法,禁不住問﹕英國駐港領事館不是代表英國嗎,既然英國法律准許同志結婚,香港又豈可阻止領事館的做法﹖原來這是普羅大眾對領事館長久以來的誤解。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領事館並不是完全享有所謂「治外法權」地位,亦不屬於其代表國家(英國)的主權領土,換言之,由於領事館屬於其身處國家或地區(香港)的領土,因此亦在其司法管轄之內。因為領事館沒有完全的「治外法權」,其國民受到本地政府打壓,固然可以逃到領事館尋求協助。
不過,假設有人在領事館範圍內犯法(如打傷人),還是會交由本地司法部處理,而不會將其千里迢迢送往領事館所代表的國家。故一些較小的領事館(例如奧地利駐港領事館),可以設立在商業大樓內一個小單位,跟其他無相關的機構混集一起,卻從來不引起法律上的問題。
由此可見,駐港英國領事館在某程度上仍受制於香港法律,那又是否代表英領事在這次事件上,必須對港府作出讓步﹖筆者完全不認同,因為國際法律或條約縱使有約束能力,不少都被認定為「君子協議」﹕道理是,國家/地區的法律被違反了,必定受到該地的司法機關制裁,相反,某政府違反國際條約,卻沒有很多司法機構有資格處理–聯合國可不是司法機構,至於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處理的都是很嚴重的刑事或涉及侵犯人權的案件。
因此,國家遵守國際條約,從來都以道德理由居多,或者懼怕違反會帶來嚴重後果。要是英領事不理港府反對,堅持讓同性伴侶在領事館內舉行婚禮,港府是絕對不可能向甚麼國際機構申訴的–要是這麼做,恐怕將其打擊同志人權的紀錄更加公諸於世,成為國際大笑話吧。
英領事在道德層面上,應該以人權立場去違反跟香港的「君子協議」,或至少質疑香港的決定。那麼英政府是否應該懼怕這個做法會激怒香港,帶來嚴重後果呢﹖筆者認為根本沒有必要去怕–英國很可能因為經濟理由很怕得罪大陸,然而,就連大陸政府都批准英國駐中領事館讓同性伴侶結婚–香港既然是中國特區,英國覺得奇怪之餘,應當提出如此問題去質疑港府的決定﹕怎麼香港跟大陸如此背道而馳,兼且更加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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