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27 6:36:28
關於性傾向的平等權利問題社會上早已鬧得熱烘烘,除了很多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會援引「人權」、「自由」外,最近連很多恐同與反同者都東施效顰,以「人權」、「自由」、甚至是「逆向歧視」作為反對立法的藉口。只是他們的説法在道理上卻完全站不住腳,令人啼笑皆非。
法律並不是反/恐同者說了算!
不少反同者一直企圖藉各種的「人權」、「自由」來合理化各種的歧視或差別對待,甚至聲言立法禁止歧視行為就是剝削良心自由等等。每個人固然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包括同性戀是不是「罪」,更包括對於法律的看法;例如你亦可以認為殺人沒分屍不算謀殺罪。但這種個人看法就只能僅僅是個人看法,而不可能隨便為法律所 用。因為我們的社會早已經為「謀殺罪」立下了一個足夠清晰的定義。「歧視」亦如是,你固然可以認為自己的行為不過是在行使個人自由,但當這行為經已被具國 際權威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社文權利委員會 (即監督各國執行兩大人權公約的聯合國法定組織)明確定義為歧視,亦已經得到各地法院認同並加以引用,你仍然以此作為「理據」去欺瞞大眾,這毫無疑問就是謊言。
香港作為沿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判決對香港帶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價值。現時香港大部份的判詞都會援引包括香港在內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案例作參考,並且在不少 情況也會邀請海外的普通法地區法官到香港法院參加審判。再加上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則(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這些都確立了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對「歧視」一詞的定義。而當人權事務委員會,經社文權利委員會,國際各個法院以至本地法院 都已經就「歧視」或「歧視違憲」立下了近乎完全一致的先例與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反同者仍然樂此不疲地向大眾解說一套錯誤的法律觀念,這不是欺瞞大眾是什 麼?
其實這種手法一點也不陌生,強國政府也很常利用這種做法。香港最鬧得熱烘烘的就是「普選」的定義--當國際各個機構、組織都已經為「普選」立下了一個普遍的定義(當然各國的做法會有一些差異,但這並不阻礙他們組成一個大原則)--中共仍然繼續要指普選要施加不合理限制,並指鹿為馬地指這就是普選,這明顯就是向大眾說謊。 而對於恐/反同者,亦是同樣道理。
「逆向歧視」的誤用
提及「逆向歧視」一詞的更是顯得恐/反同者對歧視法例的無知。「逆向歧視」的意思是指在積極平權措施下,相對弱勢的群體在法律或政策上獲得優待。例如,為了保障黑人/女性而給予他們白人/男人沒有的權益。
恐 /反同者稱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會對他們做成「逆向歧視」,指的是「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而對同性戀者作出的差別對待」會令恐/反同者觸犯歧視條例,變相「歧視」了恐/反同者。這個論點完全與事實及公認的法律原則不乎。恐/反同者不但是在誣蔑歧視條例,也是騎劫了「逆向歧視」一詞。
確實,香港亦 曾有男女間出現「逆向歧視」的案例,但這「逆向歧視」其實都同時被裁定違反歧視條例。在2002年之前,香港小學的男女生是「分隊派位」,理由是「有科學 研究顯示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為照顧此等差異,政府便實施男女分開派位,讓某一性別的學生升學機會不會因發展的差異而佔優或失去優勢,亦確保每間 男女校的男女生人數均等」。故此,政府基於「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決定為男生(較弱勢)能夠與女性(較強勢)相同的升學機會,將男女分隊派位。 而結果就是導致一名成績較好的女子排位會在一名成績較差的男子前面,造成逆向歧視。香港高等法院就於2001年指出有關措施是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歧視女性學生。(案件編號:HCAL1555/200)
而現時恐/反同者不斷聲稱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剝削「反對同性戀人士的各種權利」,正如上面已經提及,當國際標準都已經列明如果觸犯了相關條例的行為就是一種歧視,他們仍然視之為一種「權利」、「自由」--可見説到底,他們在追求的不過是繼 續任意歧視性小眾的「特權」罷了,而非每個人生而為人即平等擁有的普世「人權」。
文:
Edward Wong 為香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主要研比較人權法及比較公法。
K. Ho 為執業律師
Silver Wong 為法律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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